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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內政部111.2.10台內營字第1100819869號令修正部分規定及第1篇第8點表8.1、第2篇第3章第3.10節表3.10.1、第3篇第19章第19.5.3節表19.5.3,自即日生效[111.02修正對照表]。
內政部104.7.22台內營字第1040810606號令修正部分規定 [104.07修正對照表]。
內政部98.4.29台內營字第0980803106號令訂定發布。
前言
本規範係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29條所訂定,旨在規定基本之市區道路設計原則與最低要求,考量市區道路之設計條件因都市地區地理環境以及都市計畫等限制因素較多,故規範中之要求均採較為彈性與原則性規定,設計數據則以適用範圍內較低之標準訂之;各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亦可參照本規範之精神,分別編訂適合區域特性之設計手冊或標準圖說,以簡化設計工作。
第一篇 總則
1.法源依據:
本規範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29條規定訂定之。
2.規範內容:
本規範內容依市區道路規劃設計作業之需要,分總則、道路設計及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等三篇。
3.適用範圍:本規範之適用範圍為所有市區道路。但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得依其規定。
第一章 設計車種與轉向軌跡 [補充檔案]
市區道路路線設計車種如表1.1所示,其最小轉向軌跡如圖1.1~圖1.6所示。
第六章 人行道
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應設置人行道 。 但服務道路寬度 12公尺以下,且路旁設有平整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得視實際需要設
置其相關規定如下各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