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盲設施設計指南

導盲設施設計指南

110 年1月5日營署道字第1091265118號函訂定

民國 110 年1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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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一) 人行道上之導盲系統,包括路段中之整齊邊界線及路口定位二部分,其中路段中之整齊邊界線係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4.4節導盲設施規定辦理,本路口導盲設施設計指南係為協助路口定位而制定。

(二) 主要為協助當地已熟悉環境且具自主行動能力之視覺障礙者,獨立地行走於經常來往的地區,透過鞋底或導盲杖辨識導盲磚型式,提供路口引導設施,讓行走於人行道之視覺障礙者,在路口找到穿越馬路之位置及方向,為本設計指南之目標。


二、 適用範圍  

市區道路之人行道範圍。


三、 用語及定義  

依CNS15933 規定,導盲磚分為警示型式及引導型式兩類,本設計指南共有4種使用情境如下:
(一) 定位帶:由多塊平頭圓頂或圓錐警示型式之導盲磚(定位磚)鋪設組成,用以提供視覺障礙者等待穿越馬路之位置。

(二) 警示帶:採用平頭圓頂或圓錐警示型式之導盲磚鋪設,用以警示視覺障礙者接近路口之帶狀設施,其功能為攔截並引導視障者至定位帶。

(三) 引導設施:採用平頂長條或正弦波狀長條引導型式之導盲磚鋪設,用以引導視覺障礙者由警示帶找到定位帶之設施,其長條方向與前進方向一致,兼具指向效果。

(四) 前進設施:鋪設平頂長條或正弦波狀長條引導型式之導盲磚,用以引導視覺障礙者從定位帶出發進入車道,銜接行人穿越道視障引導標線,其長條方向與前進方向一致,兼具指向效果,並應與行人穿越道視障引導標線一併設置。


四、 應用方式與設計原則  

(一) 使用之導盲磚規格,需符合CNS15933及CNS16106等標準。

(二) 與導盲磚相鄰之地面鋪材,宜平整並與導盲磚呈現對比或不同,以利視覺障礙者有效辨識導盲磚。

(三) 路口提供給視覺障礙者的資訊儘量單純、清楚化。

(四) 路口設置之車阻、桿類或箱類設施物應與導盲設施設置位置區隔,避免視覺障礙者誤以為障礙物而無法確認正確位置。

(五) 定位帶應位於行人穿越道相對位置範圍內,並宜靠近停止線這側;人行道寬度未達250公分時,定位帶深度以30公分為原則,以利輪椅使用者有較舒適通行空間,人行道寬度250公分以上時,定位帶深度以60 公分為原則;定位帶長度以 1/2 行人穿越道為原則,且需達120公分以上,並應垂直於行人行進方向。

(六) 警示帶宜從行人穿越道起點(靠停止線方向)相對位置設置(如基本型式一),但受限於道路現況,警示帶得往停止線方向移,且距離定位帶以不超過120公分為宜(如基本型式二)。警示帶深度為60公分,以確保視覺障礙者之導盲杖能確實探測到路口位置。警示帶於類廣場型人行空間設置以不超過600公分為原則。

(七) 定位帶與警示帶宜直接連結,若無法直接連結時,則以引導設施連接,但引導設施長度不宜超過120公分。

(八) 為有效引導視覺障礙者由人行道進入行人穿越道較佳位置,可視需求設置前進設施(例如行人穿越道方向非正交於人行道時),並與行人穿越道視障引導標線一併設置,提供視覺障礙者穿越馬路之方向。




六、 其他  

路緣斜坡之設置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4.2節辦理。